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、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,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可以为旅居比利时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。 使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: (一)声明书、委托书; (二)婚俗证明、无配偶声明书; (三)国籍、指纹; (四)文书的签名(印鉴)属实。 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应在比利时当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。公证文书如需送往中国使用,还须办理比利时外交部的认证(Legalisatie-Légalisation)及中国驻比利时使馆的领事认证。